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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探索数据产权分置

TIME:2023-03-03   click: 196 次
深圳数据交易再迎新政。3月2日,市发改委发布了《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深圳市数据商和数据流通交易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数据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分别对数据交易主体类型、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可交易的数据类型以及如何确保数据交易安全进行了规定,并强调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依法开放的公共数据和未依法获得授权的个人数据不得交易。
 
 
首次明确划分数据交易标的类型
 
为引导培育深圳数据交易市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促进数据有序高效流动,《办法》共分为总则、数据交易主体、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数据交易标的、数据交易行为、数据交易安全等35条内容。其中,数据交易主体包括数据卖方、数据买方和数据商,而数据卖方应当作为数据商或通过数据商保荐,才可开展数据交易。
 
当前,数据已成为全新的生产要素,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但市场上数据资源及数据产品种类多样、形式复杂,哪些数据可以参与交易?《办法》提出,数据交易场所的交易标的包括数据产品、数据服务、数据工具等,其中,数据产品主要包括用于交易的原始数据和加工处理后的数据衍生产品,例如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数据可视化产品、数据指数、API数据、加密数据等。
 
而对于数据要素市场“确权难”问题,《办法》指出,在保证数据安全、公共利益及数据来源合法的前提下,市场主体按照不同情形,依法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权利。此次提出的《办法》创新构建了数据价值评估指标体系,针对数据资源和产品“定价难”问题,创新提出依据数据质量、数据样本一致性、数据计算贡献、数据业务应用等多维度构建其价值评估指标体系,以此来激活数据资源的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数据交易市场出现了“监管难”“多头监管”等问题,此次深圳在监管模式上进行创新,市发改委联合市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国家安全等部门建立数据交易监管机制专责小组,率先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的机制,保障交易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
 
探索交易业务模式创新
 
“流动”的数据才能发挥真正的价值。深圳数据资源丰富,数据经济基础优势显著,比如数据核心产业增加值占比重全国第一位;深圳有非常好的基础设施,包括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鹏城云脑等;深圳人才汇聚,汇聚了大量IT、金融领域人才。去年11月,深圳数据交易所(以下简称“深数所”)正式揭牌,在数据跨境交易业务以及数据资产证券化等领域,率先开展对接资本市场业务。
 
记者了解到,截至2023年1月31日,深数所已完成登记备案的数据交易总计505笔,累计交易金额超过14亿元。数据提供方、数据商、数据需求方等参与主体共计605家,主要集中在深圳、北京、上海三地,交易登记备案集中涉及73类应用场景。跨境交易共14笔,累计交易金额1115万元。
 
在数据交易安全领域,《数据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则对数据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数据商可以从事资产开发、数据发布、数据销售等业务;第三方服务机构则可依法从事法律服务、数据资产化服务、安全质量评估服务、培训咨询服务等业务。
 
《数据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提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依法开放的公共数据、未依法获得授权的个人数据、明知数据买方将利用其从事非法活动等标的不得进行交易;此外,数据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通过隐瞒事实、虚假宣传等方式拓展业务,不能通过散布虚假消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且不能违规获取、泄露处理过程中的数据、交易标的,未经相关主体同意披露非公开交易信息。